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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总额原则可以彻底剥夺违法所得,防止行为人将少量的罚款内化为成本而继续实施违法行为,以获得更多的利益,导致行政处罚的负向激励。

毫无疑问,对有关人员的准确界定,对《监察法》下一步的有效实施有关键的作用,同时也可能引发刑法、行政法等其他公(部门)法的联动效果。如前所述,在静态的追责体系设置上,以监督对象、监督行为种类和监督责任形式等为代表的基础概念与制度元素,决定着这种追责体系重心统合的初步效果,也是追责重心统合过程中的首要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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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规定也在1997年《刑法》修订时得以完整保留。就针对个人的监督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的制度设计比较特殊,即便其在2009年进行的上一次修订,也同时在对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方面规定了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给予处分或在接到处分建议时及时做出决定的职责。宪法在各部门法监督法定概念中应展示其统合力,以有关人员这种不确定法律概念为切入口,兼及国家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类追责式概念间的逻辑关系及其远景存废。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其实并非最早出现于《监察法》中。(一)宪法精神指导下的概念统合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体系化,首要问题在于其责任科处意图的互补。

但是,也可能直接认为根据《宪法》制定的《监察法》中的公职人员与《刑法》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属于同一范畴。如果我们从宪法解释的角度来对公职人员进行扩张解释,有关人员应该不再是必须单独存在的概念。(27)当时在理论层面同样存在着统一法典模式还是单行立法模式之争,行政实体与程序同时法典化还是仅就行政程序进行法典化之争,以及就全部行政事项还是仅就各种行政的共通事项进行法典化之争。

为此,许多学者提出行政法法典化应以行政行为为中心。如今许多国家的行政机关越来越倾向于在启动复议或者诉讼程序之前,邀请或者希望受到影响的人与其进行沟通,将可能的争议化解于行政过程。以行政组织法的制定为例,除应强调民主的传递性问题外,还应当允许公众参与型机关以及独立机关的存在,以应对行政任务的多样化需求。⑤参见杨建顺:《行政法典化的容许性——基于行政法学体系的视角》,载《当代法学》2022年第3期,第54页。

因此,行政程序法典的核心内容应为程序性的规定,一般较少涉及实体问题,并且对司法审查作出了详细的规定。(117)参见苏宇:《面向未来的学理革新——行政法律关系理论之省视与展望》,载《行政法学研究》2018年第4期,第96-10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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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德]施密特·阿斯曼:《行政法总论作为秩序理念——行政法体系建构的基础与任务》,林明锵等译,元照出版公司2009年版,第28页。(76)参见朱新力、唐明良:《行政法总论与各论的分与合》,载《当代法学》2011年第1期,第53页。(46)此种科学、严谨的科研精神足以保障欧盟行政法法典化的科学性与开放性。(88)还有学者认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信访等均属于行政救济的范围,行政诉讼的主管机关为法院故不宜纳入行政程序法典的范畴,而其他两者应纳入行政程序法典的调整范围。

(110)See Gunther A.Weiss,The Enchantment of Codification in the Common-Law World,25 Yale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435(2000).(111)前引(87)杨伟东文,第56页。民主性的取向在于强调法典化应尽量清晰、明确,方便接近使用,充分保障公众的行政法权利,更好地满足公众日益增长的法治期待。那么,如何借此法典化契机,使中国行政救济法体系得以完备便尤为值得期待。(69)参见黄宇骁:《行政法学总论阿基米德支点的选择》,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9年第6期。

(64)以概念、规则、原则与制度等要素组成的法体系不仅仅使部门法学在学科建构上具有重大的意义,更表现为一种完整且稳定的法秩序,易于促使该部门法得以法典化。(40)短短几年的时间,学者们就中国行政法法典化的模式提供了多样化的选择,如三步走方案模式(先行政法总则,再行政法分则,最终形成包括行政实体法和行政程序法在内的行政法法典)、通用行政法典模式(分5章,包含总则、行政组织法、行政活动法、行政监督与问责法、行政救济法)、行政程序法模式、行政法总则模式、一般行政法模式、行政基本法模式、部门行政法模式和混合模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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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意味着法律的稳定性、可预见性增强,可以控制行政或司法的恣意,减轻其适法的负担。(105)行政法法典化的民主性取向即以此为出发,强调法律规范的确定性、可接近性、可接受度。

(96)四、行政法法典化的民主性导向利用体系性思维促进行政法法典化快速实现,既能够加速行政法学科本身的成熟度,也可以使法典成为由价值所支配的逻辑融贯的整体。(60)参见张翔:《基本权利的规范建构》,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93-96页。(92)如英国,为了促进良好行政而建立监察专员制度,试图使公众对政府的抱怨能够有一种可供讨论的平台,以区分法院、裁判所的救济制度,此亦可成为未来中国信访制度完善的借镜。(87)也有学者认为,鉴于行政复议法即将大修,多元化行政争议解决体系正在建设之中,有关公民权利行政救济和行政争议解决的一般法理和机制亟待明确。当然,这也为中国行政法法典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亦应当注意法典的开放性及其相关制度的构建。(73)如此分类既有助于寻找贯通行政法全部领域的内容(如行政程序法),也可分殊化地关注属于个别行政领域的内容(如卫生法)。

(115)[荷]Rob Widdershoven、夏雨:《荷兰〈行政法通则〉访谈》,载姜明安主编:《行政法论丛》(第20卷),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385页。欧盟学界在起草了行政程序法典后,于2018年开始第二版的研究工作,内容涉及欧盟行政法的原则和良好行政(内容除传统的行政组织、地方组织、行政合法性等一般原则外,还涵盖数据保护、地方公共服务和用户权利、空间规划、行政监督和监察专员、国家责任、数据化以及人工智能和行政的一般原则等)、欧盟数字行政(基于第一版中关于信息管理的内容,并深入讨论行政程序在数字时代的运作及内部结构的影响。

(102)要理解复杂的行政过程和行政法,特别是让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普通民众都能懂得、利用这些行政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监督政府依法行政,法典也是必不可少的。关 键 词:行政法法典化  行政救济法  行政程序法  体系性  民主性一、引言2022年5月1日,作为党内法规的《信访工作条例》开始施行,其目的在于保持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希冀能够通过提升服务能力、畅通公众诉求渠道,结合社会治理创新,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体系。

如南非2000年制定的《促进行政正义法》,正是对《南非共和国宪法》第33(3)条的具体化。(49)更需要从行政法体系化的视角制定多部行政法法典,形成行政法法典群来促进行政法体系化发展。

如《荷兰行政法通则》即为明显的例证,其设定了从可选到强制性行为的程序默认设置,包括在必要时可以补充具体立法的剩余条款。(51)参见前引⑤杨建顺文,第65-66页。对于法典体系的构建而言,以行政权规范为主线和明线,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的确认和保障为暗线,可能是更合理的方案。其次,民主化导向提升了行政法法典的可接近性。

(55)不过,中国要不要制定一个作为基本法的行政法的追问始终延续了下来,(56)当时的立法者断言中国行政法规数量很多,混乱且并无统一的原则和结构,原因就是缺乏系统与全面的整理。(126)See Rhita Bousta,Who Said There is a 'Right to Good Administration'? A Critical Analysis of Article 41 of the Charter of Fundamental Rights of the European Union,19 European Public Law 481(2013).(127)See Ulrich Stelkens ,Good Administration and the Council of Europe:Law,Principles,and Effectiveness,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20.(128)See OECD,OECD Regulatory Policy Outlook 2021,OECD Publishing,2021,p.27.(129)See Mirlinda Batalli Artan Fejzullahu,Principles of Good Administration under the European Code of Good Administrative Behavior,https://ceere.eu/pjiel/wp-content/uploads/2018/08/28_pjielPJIEL1801.pdf,last visited March 3,2021.(130)参见纪和均:《新时代行政概念——良善行政与良善治理》,载台湾地区行政法学会主编:《行政法学作为调控科学》,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18年版,第216页。

(104)参见江必新:《迈向统一的行政基本法》,载《清华法学》2012年第5期,第103页。(114)参见前引(42),第42页。

(91)参见林来梵:《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商务印书馆2017年版,第157-159页。高秦伟:《行政法学方法论的回顾与反思》,载《浙江学刊》2005年第6期。

(67)我国现有的行政法律规范相对分散,对行政行为通用规则缺乏法律的统一、明确规定,在行政执法和行政诉讼中,只能从合法性、合理性等方面进行分析判断,(68)而行政法法典化正是建构法律规范体系的重要方式。修改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完善行政程序法律制度。不过,此种体系性思维,如果仅仅是围绕行政权力展开,个人权利仅仅是通过行政守法义务的履行而获得实现,则显然与当今倡行的民主价值理念有所抵牾。(31)(二)司法审查原则的法典化多样性是世界发展的显著特征,域外行政法法典化即使存在上述以行政为中心的趋势,但仍然有一些国家以司法为中心展开讨论。

给予行政争议解决机制宪法保护的趋势同样引致最近几十年的法典化高潮,这在以前依赖普通法展开司法审查的国家或地区表现更为明显。⑩法典的功能在于促进法律体系的建构,如将行政争议解决机制中的一些概念、规则和原则作为一般性规定加以明确,避免单行法中不必要的重复与冲突,或者以法定形式整合司法机构发展的法的方式。

赵宏:《法律关系取代行政行为的可能与困局》,载《法学家》2015年第3期。(88)章志远:《民法典编纂对行政法法典化的三重启示》,载《特区实践与理论》2020年第5期,第29页。

当前将良好行政原则写入法律之中的是欧盟,其立法中确立了良好行政权,内容涵盖了受行政公正、公平、及时对待的权利,受不利措施前的陈述意见权,个人相关资料卷宗的接近权,行政决定的说明理由义务,行政损害的赔偿请求权。参见杨伟东:《基本行政法典的确立、定位与架构》,载《法学研究》2021年第6期,第7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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